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实现学校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白城毓才实验学校;英文名称:Baicheng Yucai Experimental School,缩写为 BYES 。(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民生西路30号。
第五条 登记机关: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白城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由白城市第一中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依法依规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层次和类型
第九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小学、初中和高中;类型为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四章 规模和形式
第十条 学校现有办学规模分为:小学36个班,初中54个班,高中48个班,共容纳6972名学生入学;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和部分学生寄宿制学校。
第五章 办学宗旨
第十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教育质量、教育规模、教育结构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强化教师队伍基础作用,围绕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工作目标,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办学理念“有教无类 以德育人”;校风“自信、自主、自强、自立”;学风“乐学致用 活学致远”;校训“大气为人 专注治学 执着求真”。
第十四条 突出德育实效、提升智育水平、强化体育锻炼、增强美育熏陶、加强劳动教育,五育并举,融合育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十五条 以“培根、铸魂、启智、润心”为教育的使命与价值。
第十六条 以培养“终生运动者、责任担当者、问题解决者和优雅生活者”为学校的终极目标。
第六章 发展定位
第十七条 学校在“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和谐强校”的办学理念指导下,全力提升师生的整体人文素养,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机制,营造和谐、幸福、民主的校园氛围,将学校建设成学生喜欢、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区域性优质学校,一所讲究创新研究、教育改革、特色发展的具有浓厚氛围的学习型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办学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的学校特色的学校文化。突出文化高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挥人才优势,主动服务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国内和国外学校开展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七章 学校注册资金及资产来源
第二十三条 白城市第一中学以评估机构评估计价后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举办学校,评估计价后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柒佰叁拾伍万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整 (¥97357389.00元)。
第八章 资产性质
第二十四条 白城市第一中学投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其他资产为学校办学以来累计资产。
第九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组织核心、民主管理、监事会监督的领导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其中五分之三以上的理事要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学校第一届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如有需要理事长可以兼任学校不涉及财务的其他职务。学校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为五年,任期满后理事连选可以连任。学校理事会下设校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等,理事会决定具体工作事项,人员构成由理事会推选或教职工代表选举,并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校务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向理事会推荐下一届理事长及理事人选;
(五)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依据章程,举行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每年至少二次。经五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所议事项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记要。
第三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章 校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校长由理事会依照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和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周岁。校长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
第十一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白城毓才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以及党组织管理机构。中国共产党白城毓才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十六条 学校配备党组织书记1人,专职党务副书记1人。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是由学校管理层中产生,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学校没有合适人员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到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的要求,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在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十二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
第四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支持理事会正确行使决策权;
(二)理事、监事、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将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事、监事、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事长由举办者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理事会做重大事项决策,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研究学校常规工作时,监事长可指派监事代其列席理事会。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法人代表由学校理事长或校长担任。首次登记的法人代表由白城市第一中学颁发任职文件。
第十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聘任人员经学校人事专家组考核合格后签定劳动合同,教职工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职责工作,校长有权解聘。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解决生活后顾之忧。
学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小、初、高三个学部的班主任和教研组长担任。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不低于1:4,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没有职业准入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教学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为教师岗位培训提供资金支持并创造外派学习交流的机会。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聘任制度;
(二)勤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其他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教育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履行聘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尊重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禁止和有权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校长、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任(用)合同。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缴纳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服务;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保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自信拼博、感恩诚信、关爱自然、热心公益的品德。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校委会为学生申诉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白城毓才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白城毓才实验学校委员会、在中国少年先锋队白城毓才实验学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少代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团委、大队部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十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合作育人。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依法设置教育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教育科学研究,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发展。
第十七章 资产、经费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账面累积资金和无形资产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融资;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资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日常运营支出和全体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不向举办者或出资人分配利润和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建校以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向学校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八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校终止时,学校应当请求审批机关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八十五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在终止时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办学以来累计资产指《白城毓才实验学校委托关于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价格评估报告》(白守评字〔2021〕021-1号)中所列资产。
第八十八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草案。学校章程草案,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上级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