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1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1〕5号),切实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等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二)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建立健全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机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划分招生区域,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二、时间安排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公示时间为5月上旬。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名时间为5月17日—5月28日,录取时间为7月5日—8月17日。
外地回白学生和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报时间为4月19日—6月18日,录取时间为8月20日前。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相对就近”的总体要求,根据辖区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二)民办学校新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坚持规范管理,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核定的办学规模、结合基本办学条件审批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民办学校于8月25日前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局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办公室。
(三)其他特殊情况入学
1.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通过挖潜扩大供给、推进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等措施,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行“一站式报名”方式,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实现同城同待遇。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2.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每年4月底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残联、街道(乡镇)组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开展入学登记,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名单。5 月底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按照“一人一案”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行为较为异常的重度残疾儿童入学,可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细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包括: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2020年援鄂医疗队队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学位预警制度。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对于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快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二)制定本地招生办法。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出台本地招生办法,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招生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重大改革举措出台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优化报名程序。鼓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房产等部门联合,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便民、高效、公平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四)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严格执行分班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阳光分班、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六)强化相关学校(班级)招生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七)建立公示制度。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含公办、民办)要在网上公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招生结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八)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校组织开展排查工作。重点对照“十项严禁”和有关要求,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实行民办学校招生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各地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要严肃查处追责。
(十)持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控联保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落实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严防辍学新增反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